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103號債權人 王逸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耀國際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謝汯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歐耀國際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 邱建龍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㈣確認歐耀國際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