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洪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昆龍 即海廷潛水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6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1,22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60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票號AL0000000之支票,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屬無效票據,自難依票據法第133條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權人復未提出兩造間約定應付利息之釋明文件,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5,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