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債務人 伍純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財產變動狀況。
3.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另請就債務人存摺內各筆收入每筆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在存摺明細處手寫標註其原因。尤其請說明債務人富邦玉成分行帳戶於109年11月16日存入7萬9000元之金錢來源。
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物、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5.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10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子 陳佑豪 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8.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9.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子陳○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陳○豪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收入證明影本。如陳○豪仍在學,應提出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申辦就學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10.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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