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 陳芑權 被告 章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在監,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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