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債務人 蔡瀚濬蔡瀚德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件:
1.陳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是否仍有債權(含債務人擔任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之債務)存在?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2.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11月至111年11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之汽車行照及該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4.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9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前配偶 梁舒涵 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9年1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每月僅分擔2名子女扶養費共新臺幣5,000元之原因。
8.說明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子蔡○恩、之女蔡○喬等2人有無申辦就學貸款?如有,應陳報核貸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9.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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