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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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告蔡○○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蔡○○
蔡○○林蔡○○蔡○○蔡○○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被告譚○○(兼譚○○之承受訴訟人)
譚○○(兼譚○○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譚○○(兼譚○○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蔡○○
蔡○○蔡○○蔡○○蔡○○蔡○○蔡○○蔡○○蔡○○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文
袁皓庭 被告蔡○○
吳○○吳○○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羅○○被告蔡○○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09年8月6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應為下列更正:
一、附表一編號1有關「3,047.16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3,047.16平方公尺」。
二、附表一編號2有關「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2)」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
三、附表一編號13有關「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2)」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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