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聲請人 顏毅明 (即 顏文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109年12月10日補正到院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被繼承人持有之股票總股數「129股」與證券掛失通知函所載「92,079股」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且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通知函總股數)。
二、查聲請人同時為另一繼承人 許雪吟 之監護人,就本件繼承股票之協議分配有利益衝突情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應為繼承人許雪吟選任特別代理人。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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