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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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丁○○
丙○○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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