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11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依新臺幣計價之依據(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而本件依所附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顯示,本件計價單位為美元而非新臺幣)。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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