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雙雄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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