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ㄧ、二級毒品、連續竊盜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至3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