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91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李怡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達電機有限公司陳庭艷陳宜群吳芳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裕達電機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陳庭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宜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芳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裕達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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