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0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鴻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七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詳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邱鴻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具狀就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七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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