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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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85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蓓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66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5,456元)

1

利息

10萬4,743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9月2日

(19/365)

14.99%

817.31元

2

利息

6萬2,783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9月2日

(19/365)

11.99%

391.85元

小計

1,209.16元

合計

17萬6,66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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