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日以「汽車皮帶輪拆卸工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2441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旋於96年8月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將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項併入第1項獨立項。被告以其為申請專利範圍之限縮,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於97年9月11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720484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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