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83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0歲
           入出境許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96年11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3938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保險套叁拾叁枚及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19日15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A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
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 許建隆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扣案之保險套33枚及3,000元。
三、扣案之3,000元保險套33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或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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