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給付義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原告與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無給付義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