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永榮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教仁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