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戊○○聲請人庚○○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己○○
樓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玉希 律師相對人丁○○
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及附表欄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零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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