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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