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永昌因幫助詐欺等3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1日至同年月│100年4月25日至同年月│101年4月7日│││16日(正犯犯罪時間)│26日(正犯犯罪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0年偵字第│臺南地檢100年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9594號│9594號│10558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易字第1362號│100年易字第1362號│101年審易字第14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4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易字第1362號│100年易字第1362號│101年審易字第1473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16日│101年12月4日│││確定日期││││├───┴────┼──────────┼──────────┼──────────┤││編號1、2曾定執行刑5│編號1、2曾定執行刑5│││備註│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