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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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嘉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關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所提出之本票於何年何月何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嘉輝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