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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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增建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 連冠羿
連秋義 連聰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聰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棟財 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撤銷連聰正擔任連冠羿、連秋義、連聰富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於受命法官所進行準備程序。
二、查原告連冠羿、連秋義、連聰富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8日委任渠等之兄弟連聰正為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至48頁)。惟連聰正於107年2月2日因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迄今,此據原告到場陳明,且經本院查證屬實,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自不適宜繼續擔任原告等人之訴訟代理人甚明。 爰依 前開規定撤銷連聰正擔任原告等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