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樊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樊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樊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文樊聖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28號判決上訴駁回,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即告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5年6月23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