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8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莊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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