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9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98年度訴字第1648號、7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