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