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偉傑與告訴人 李淑蘭 為夫妻,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00年10月1日1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租屋處(下稱系爭租屋),被告因見告訴人帶同徵信社人員以複製鑰匙開啟上址門鎖進入系爭租屋內,欲對其與 黃美蓮 拍照蒐證之行為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住告訴人雙手拉扯以阻止告訴人拍照行為,致告訴人受有雙手前臂紅腫及左前臂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經查,告訴人對被告告訴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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