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華逵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新生書局 吳玉枝 │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2月31日│57,741元│QY0000000│067187││││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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