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丙○○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98年度偵字第2749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曾以99年度執字第598號傳喚被告於民國99年3月30日到案執行,並發函通知具保人甲○○於上開期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已合法送達於受刑人及具保人,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遂簽發拘票,未拘提到案,此有卷附之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3月9日乙○家己99執598字第03812號通知、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向臺灣高法院花蓮分院聲請就被告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此有上揭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嗣聲請人以99年度執更字第301號另訂被告應於99年5月20日下午2時應到案接受執行,並請具保人通知被告,惟僅將該通知送達具保人之戶藉地花蓮縣花蓮市○○路320之16號5樓為寄存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並未將該通知送達具保人於具保時所陳報之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之住址,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且卷內亦未見有何將該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況且被告之戶籍地已於99年3月22日變更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遷徒紀錄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稽。本件雖已就具保人之戶藉地發函通知具保人於99年5月20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惟並未就具保人陳報住址送達該通知,且亦未另對被告送達執行傳票或為拘提,亦難據此遽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非適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