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5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即明治00年00月00日生,最後籍設:臺北市西園町386番地,於民國24年8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