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黃正園 等與 洪天賜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聲明人即上訴人黃正園
黃宗元 黃造蓉 黃鈴茹 李宗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上訴人洪天賜
洪吉三 洪啟瑞 洪啟明 洪啟湟 洪啟昌 洪啟信 洪啟宗 洪炳坤 洪祖星 洪基發 洪富治 洪長順 洪献榮 洪 陳菊 洪進益 陳正慶 洪棕 洪水池 洪港 洪正勝 洪中灝 洪燦煌 洪長力 洪啟誠 洪庚鑫 陳正鐘 陳正森 洪知務 洪梁森 洪儼順 (原名 洪嚴順 ) 洪啟益 洪啟達 洪于任 洪于材 劉洪素香 陳洪秋 香洪 周照 洪麵 陳洪美 駱洪來 春全 洪錦 洪聰能 洪聰智 洪清香 洪昭玫 洪滿祝 洪淑惠 洪淑娟 洪正信 洪清生 洪正宗 洪志誠 洪世陽 洪志明 洪萬來 洪國泰 洪佳慧 洪安妮 洪玟婷 洪和 洪肇程 洪肇鐘 洪嘉俊 洪嘉偉 洪祝營 洪國光 洪國星 洪國鍊 洪國慶 洪國耀 洪海謀 陳森怡 詹前基 黃銘輝 陳洪蕋 洪來富 洪麗華 洪朝枝 蔡昌杰 莊竣棋 莊美惠 蕭雅純 陳嬿如 陳貞吟 莊寶來 周世鳶 周世泓 洪林 節子 洪金助 洪育蔓 洪茂翔 洪千雅 洪良宏 (即 洪光利 之承受訴訟人) 洪玉娟 (即洪光利之承受訴訟人) 洪簡桂鳳 (即洪光利之承受訴訟人) 洪錫璨 洪錫興 洪煥修 李永順 單昭琛 (即 洪完之 承受訴訟人) 單昭琪 (即洪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良宏、洪玉娟、洪簡桂鳳為被上訴人洪光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洪光利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判決裁判前之民國105年10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洪良宏、洪玉娟、洪簡桂鳳,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足稽,茲據上訴人 聲明渠 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