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中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菊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廠房、水泥鋪面、廠區、圍牆、圍籬等地上物除去騰空,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77,52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回復至無污染狀態,僅是回復前開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並無額外獲得利益,不併其算價額;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121,38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5日)之不當得利共7,648元【計算式:每月6,555元×(1+5/30)=7,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6,558元(計算式:4,477,528元+121,382元+7,648元=4,606,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段)被告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217地號土地2712,400元650,400元21228地號土地424.32,500元1,060,750元31229地號土地6.422,500元16,050元41385地號土地1,145.972,400元2,750,328元合計4,477,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