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3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並提
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起訴狀關
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告 吳衣宸吳銀杏 外,
其餘被告僅記載吳,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