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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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林漢章
被 告 王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
命原告於收受補正通知後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09年
6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