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嫦鷲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鄭永進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04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新簡字第2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孫玉文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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