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英傑選任辯護人翁千惠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英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英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紜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