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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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請人 郭梅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借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借據之作用僅在證明特定人間金錢借貸關係存在,縱遭他人取得,該他人亦不得據以主張權利,其性質與證券其權利行使與持有必須合一者顯不相同。遇有借據遺失,遺失人仍非不能以其他方式證明權利存在,尚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借據無效。
二、查聲請人係以其遺失由第三人 葉明得 於民國86年7月7日簽立,借款金額新臺幣600,000元之借據1紙,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所遺失者既為借據,而非證券,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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