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興隆寺法定代理人 蔡幸烝 被告連 吳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6,680元(計算式:201,600+596,400+433,608+3,675,546+159,478+673,148+16,900=5,756,680,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古小玉附表:
┌─┬────────────────┬──────────────────┐│編│土地坐落;建物門牌│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號││(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4×8,400=201,600│├─┼────────────────┼──────────────────┤│2│臺南市○○區○○段○○○○號土地│71×8,400=596,400│├─┼────────────────┼──────────────────┤│3│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68×40,600=433,608│├─┼────────────────┼──────────────────┤│4│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2.40×35,894=3,675,546│├─┼────────────────┼──────────────────┤│5│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3.26×12,027=159,478│├─┼────────────────┼──────────────────┤│6│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6.58×40,600=673,148│├─┼────────────────┼──────────────────┤│7│臺南市○○區○○路○○○號建物│1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