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設辯護人姓名誤載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逕行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