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癸90執4595┌─┬─┬───┬───┬──────────┬─────────┬──┐│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日期│機年案│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名│刑│年月日│關度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賭│四│八十七│八十七│台│八十七│八十七年│台│八十七│八十七│88年││││年三月│年偵第│北│年北簡│八月二十│北│年北簡│年十月│執第││││一日起│5402號│地│第463│八日│地│第463│十二日│862││博│月│││院│號││院│號││號│├─┼─┼───┼───┼─┼───┼────┼─┼───┼───┼──┤│妨│一│八十五│八十五│台│八十九│九十年六│最│九十年│九十年│90年││害││年九月│年偵第│灣│年上更│月四日│高│台上第│十月二│執第││風││一日起│19188│高│(一)││法│6477號│十五日│4595││化│││號│等│二九七││院│││號││││││法│號││││││││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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