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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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十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F~IVG2T32X4L6Q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連級│有六││台│50│台││││││││續毒│期月││中│23│中│上││最│台3││7││轉品│徒│5│地│偵44│高│7│7│高│7││執9││讓│刑││檢│22│分│訴1││法│上1││緝3││第│一││署│22│院│││院│6││││一│年│││││││││││├──┼──┼────┼──┼─────┼─┼───┼────┼─┼───┼────┼───┤│連級│有二││台│50│台││││││││續毒│期月││中│23│中│上││最│台3││7││轉品│徒│5│地│偵44│高│7│7│高│7││執9││讓│刑││檢│22│分│訴1││法│上1││緝3││第│一││署│22│院│││院│6││││二│年│││││││││││├──┼──┼────┼──┼─────┼─┼───┼────┼─┼───┼────┼───┤│連級│有年││台│50│台││││││││續毒│期六│初│中│23│中│上8││最│台8││1││販品│徒月│至│地│偵44│高│更9│9│高│3││執3││賣│刑│上旬│檢│22│分│㈡1││法│上2││5││第│十││署│22│院│││院│7││9││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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