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除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