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林佑龍 被告 沈仕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