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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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蔡豐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娟吟 間競業禁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参拾陸萬壹仟柒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