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敏辛 、 邱信華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
護中心」或「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新竹縣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②債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息起算日為何(究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3月10日起算)?及利率為何?④對債務人邱信華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