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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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欣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欣嬑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3年花院美刑庚緝字第10
4號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04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承辦股預定於104年1月26日前來接押被告,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12月26日花院刑庚103訴130字第116760號函附卷 足佐 (本院卷第104頁、第203頁),是本件被告所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自104年1月27日起依職權撤銷本件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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