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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