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複謙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0、99號、112年度偵字第3497、13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3月27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甲○○業於112年4月20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金訴卷一第36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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