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徐良珍 即 徐湧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康閔雄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1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2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2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10